12 有關直轄市議會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直轄市議員由直轄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
(B)直轄市議員之選舉區原則上以「地」為基礎劃分之,但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 選舉區
(C)各選舉區選出議員代表名額達 4 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1 人;超過 4 人者,每增加 4 人增 1 人
(D)直轄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 1 人,由直轄市議員以不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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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65), C(55), D(1156), E(0) #2965994
統計: A(13), B(65), C(55), D(1156), E(0) #2965994
詳解 (共 5 筆)
#5592909
(A) 直轄市議員由直轄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
第 33 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B) 直轄市議員之選舉區原則上以「地」為基礎劃分之,但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 選舉區
第 33 條 直轄市議員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
(C) 各選舉區選出議員代表名額達 4 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1 人;超過 4 人者,每增加 4 人增 1 人
第 33 條 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D) 直轄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 1 人,由直轄市議員以不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
第 44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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