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某甲擁有 A、B 兩筆住宅區土地,A 地當年度課徵地價稅之申報地價為 5,000 元/m2,面積 100 m2,B 地當年度課徵地價稅之申報地價為 2,000 元/m2,面積 200 m2,某甲將 B 地信託與某乙,某乙名下無任何土地,某甲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信託 10 年,目前尚有 3 年信託期滿,若 A、B 兩筆土地均在同一縣市,該縣市當年度累進起點地價為 100 萬元,若某甲當年度未申請 A、B 兩地為自用住宅用地,則某甲當年度應繳地價稅為:
(A) 5,000 元
(B) 9,000 元
(C) 4,000 元
(D) 3,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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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7), B(667), C(246), D(68), E(0) #668578

詳解 (共 4 筆)

#1014402
土地稅法3-1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所以B為乙要付稅
A地5000*100=500000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500000*10/10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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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945

土地稅法

第 3-1 條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前 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 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第 16 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 (市) 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依上述條文,B地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乙,
則甲當年度應繳之A地地價稅:
 A地地價總額:5000*100=500000
 
A地地價稅:500000*0.01=5000

該縣市當年度累進起點地價為 100 萬元
,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
千分之十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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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6407
雖然合併計算,但是甲只需要繳A地的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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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1639

因為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

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所以B地之地價稅,甲不用繳納,
A地地價稅計算如下:
5000x100x10%=5000元

土稅第3-1條:
1.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
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土稅第16條:
1.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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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71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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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某甲當年度應繳地價稅 A地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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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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