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有關大法官解釋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B)司法院大法官就憲法所為之解釋,不問係闡明憲法之真義,解決憲法之爭議、抑或審查法律是否違憲, 立法機關未來立法時均受拘束
(C)人民以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違憲,向大法官聲請解釋,經大法官宣告該法律違憲,人民即得聲請再 審,且不受再審法定不變期間之限制
(D)同一聲請人有數案發生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於解釋公布前,已先後聲請解釋並經大法官受理,雖 未合併辦理,均為解釋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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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701), C(1255), D(207), E(0) #1871128

詳解 (共 5 筆)

#3091254

(C) 民事訴訟法 §500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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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法定不變期間,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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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0 條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第 49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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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下,那自釋字800號做成後,現在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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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7398
還是會受到再審法定期間之限制,但可以扣除聲請大法官解釋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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