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某縣議員甲於任期中競選立法委員並當選,其未辭去縣議員職務,應如何處理?
(A)某甲於立法委員就職時,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准後解除其職務
(B)某甲於立法委員就職前,由內政部報請立法院核准後通知縣議會解除其職務
(C)某甲於立法委員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由內政部公告解除其職務
(D)某甲於立法委員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由內政部通知縣議會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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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99), C(387), D(1554), E(0) #2033935
統計: A(77), B(99), C(387), D(1554), E(0) #2033935
詳解 (共 4 筆)
#4092399
地方制度法 第53條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就職後有前項情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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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政府、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 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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