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之權利受侵害時,享有依法向法院提起適時審判的請求權,包含聽審、公正程序、公開審判請求權及下列何者?
(A)社會福利請求權
(B)經濟資源分配權
(C)程序上之平等權
(D)人性尊嚴保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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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81), C(7855), D(582), E(0) #3116894
統計: A(176), B(81), C(7855), D(582), E(0) #3116894
詳解 (共 7 筆)
#5867312
釋字第四八二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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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號解釋理由書指出:「 所謂訴訟權,乃人民司法上之受益權,即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依法享有向法院提起適時審判之請求權,且包含聽審、公正程序、公開審判請求權及程序上之平等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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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3600
釋字第482號解釋- 憲法法庭網站 - 司法院
https://cons.judicial.gov.tw › docdata
所謂訴訟權,乃人民司法上之受益權,即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依法享有向法院提起適時審判之請求權,且包含聽審、公正程序、公開審判請求權及程序上之平等權等
所謂訴訟權,乃人民司法上之受益權,即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依法享有向法院提起適時審判之請求權,且包含聽審、公正程序、公開審判請求權及程序上之平等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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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3612
J428號解釋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所謂訴訟權,乃人民司法上之受益權,即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
依法享有向法院提起適時審判之請求權,且包含聽審、公正程序、公開審判請求權及程序上之平等權等。
民事訴訟法中再審程序為特別救濟程序,係對於確定終局判決重新再次審理,為確保兩造當事人能立於平等、公正之程序下進行訴訟及對已確定終局判決之穩定性,
故對民事再審之提起有較嚴格之限制,並不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利之意旨。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所謂訴訟權,乃人民司法上之受益權,即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
依法享有向法院提起適時審判之請求權,且包含聽審、公正程序、公開審判請求權及程序上之平等權等。
民事訴訟法中再審程序為特別救濟程序,係對於確定終局判決重新再次審理,為確保兩造當事人能立於平等、公正之程序下進行訴訟及對已確定終局判決之穩定性,
故對民事再審之提起有較嚴格之限制,並不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利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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