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下列各項法定優先購買權,何者不具物權效力?
(A)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B)出租供建築房屋之基地出賣時,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
(C)租用土地建築房屋者出賣其房屋時,基地所有權人之優先
購買權
(D)耕地出租人出賣其耕 地時,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
(出處:土地法第 34-1,104,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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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97), B(949), C(880), D(744), E(0) #1775855
統計: A(5897), B(949), C(880), D(744), E(0) #1775855
詳解 (共 4 筆)
#3550894
法定優先承買權就是由法律規定優先於其他承買人而先買之權力。
其中又可分為具一般債權效力的共有人優先承買權(A),
以及具有相對物權效力的基地承租人優先承買權(B、C)、耕地優先承買權(D)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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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3909
共有人非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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