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不動產經紀業受託銷售不動產,未製作不動產說明書即促成雙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契約,主管機關可處以多少新臺幣之罰鍰?
(A)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B)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C)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D)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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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6), B(31), C(1423), D(25), E(0) #439862

詳解 (共 2 筆)

#929389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9 條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經主管機
    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者,處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者,應予停止營業處分,
    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其
    許可。
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處罰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
,應按次處罰。
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及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另定之。


第 22 條
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
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三、定金收據。
四、不動產廣告稿。
五、不動產說明書
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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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917
每次背了法條的罰則都很容易忘記,於是下決...
(共 2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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