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函件全部遺失或被竊之補償金額,
下列規定何者錯誤?
(A)國內掛號函件,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B)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SDR)四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C)國際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SDR)一百五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D)報值或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時,按所報或所保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予以補償。
一部損失,以實價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郵件處理規則第 64 條/郵務營業規章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