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關於憲法第 44 條所謂「院際權限爭議調和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性質屬於元首之中立權
(B)得處理涉及憲法解釋問題
(C)總統得召集各院院長會商
(D)得處理法律案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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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7), B(254), C(5641), D(159), E(0) #1139415
統計: A(427), B(254), C(5641), D(159), E(0) #1139415
詳解 (共 5 筆)
#1374570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
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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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1185
33.中華民國憲法第 44 條規定:「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 商解決之。」,請問由誰召集?
(A)總統府資政
(B)總統
(C)副總統
(D)監察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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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1001
釋字第419號
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違憲?
- 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屬於政治問題,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 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不得由一人兼任,因兩種職位互有制衡之作用(例行政院院長附屬總命令);但副總統為總統備位而設、憲法上並無具體職權
- 查憲法第44條之規定是否等同於元首權或中立權,學理上尚無定論。中立權是否已成為現代國家憲法上之建制,猶有爭論,並未形成普遍接受之權力分立理論,自不影響本件之解釋。況縱使總統行使憲法第44條之權限,視為元首之中立權,亦不生協調者與被協調者之矛盾。
- 憲法第44條總統院際調解權,總統雖可調解,對各院沒有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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