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教師法》第 32 條的規定,教師負有應盡的義務,包括下列何者?
(A) 依法令及學校章則賦予專業自主
(B) 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舉辦之活動
(C)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D)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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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1), B(543), C(598), D(4573), E(0) #2927514
統計: A(671), B(543), C(598), D(4573), E(0) #2927514
詳解 (共 10 筆)
#5508009
常考題!!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是義務也是權利!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是義務也是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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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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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6729
專業自主、參加教師組織和提供學校意見皆屬於教師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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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0918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不一定與教學有關)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有之權利。
第32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和教學有關)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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