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關於輔助宣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受輔助宣告人並未喪失行為能力
(B)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應由輔助人管理
(C)法院得依聲請,指定受輔助宣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金額在新臺幣 50,000 元以上者,須經輔助人 同意
(D)法院得依聲請,指定受輔助宣告人申辦手機門號及辦理信用卡之法律行為,經輔助人同意方為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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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712), C(262), D(258), E(0) #2988112

詳解 (共 3 筆)

#5675228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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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1174
(A) 受輔助宣告人並未喪失行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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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法務部 100.10.21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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