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關於對公務人員之免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人員任命與免職之執行事項,為專屬考試院之職權,自應由考試院為之
(B)公務人員任命與免職之執行事項,為考試院及行政院之共有職權,應由兩院共同行使
(C)公務人員任命與免職之執行事項,為行政權之固有核心事項,應由行政院掌理
(D)公務人員任命與免職之執行事項,關乎司法院所掌公務員懲戒權,故考試院於行使時仍須尊重司法 院之具體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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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1), C(19), D(30), E(0) #3664336
統計: A(15), B(11), C(19), D(30), E(0) #3664336
詳解 (共 2 筆)
#7305331
依據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公務人員之任命與免職(考績免職)
屬於行政權的固有核心事項,且隨著憲法增修條文修正,其執行事項已移歸行政院掌理,而非考試院專屬或共有。因此,本題正確選項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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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重點:
- 權限歸屬: 公務人員的任免與考績執行,屬於行政院的權限(行政權核心),而非考試院。
- 懲處與懲戒: 行政機關依考績法作出的「丁等免職」(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分屬不同制度,前者不牴觸憲法第77條,不需由司法權專屬或先行決定。
- 合憲性: 考績丁等免職規定旨在汰除不適任人員,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尚無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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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分析:
- (A) 錯誤。執行事項已移歸行政院。
- (B) 錯誤。非共同職權,實務上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執行。
- (C) 正確。依增修條文意旨,屬於行政權之核心事項。
- (D) 錯誤。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分軌,不需尊司法之具體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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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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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卹」確實屬於考試院的職權。
這裡需要區分的是「法制事項」與「執行事項」。根據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 的規定,考試院的職掌如下:
- 考試、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這些事項(包含您提到的撫卹)是由考試院掌理的。
- 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 考試院僅掌理這些項目的「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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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111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會說是行政院的職權?
這則判決核心討論的是「考績丁等免職」的性質。大法官在判決中釐清了以下關鍵點:
- 執行權移歸: 雖然「任免、考績」的法律制度(法制)由考試院制定,但具體的執行(去做免職這個動作),在憲法增修後已經不再屬於考試院的範圍。
- 行政權核心: 判決指出,長官對部屬的指揮監督、人事任免(包括免職),是行政機關能有效運作的固有核心權限。
- 權力分立: 若將「執行免職」的權利鎖在考試院或司法機關,會過度侵害行政院的人事權。因此,行政機關依據考試院制定的《考績法》來執行免職,是符合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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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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