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受僱每日至乙家中擔任清潔工作,於打掃時,因承攬乙屋裝潢之工人丙在施工過程中的過失,致甲被裝潢石材砸傷。下列關於甲請求損害賠償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向丙請求損害賠償,但不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B)甲得向丙請求損害賠償,若丙為無資力者,甲始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C)甲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但若乙對丙已盡監督之注意,則可免責
(D)甲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乙對於丙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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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0), B(138), C(435), D(974), E(0) #2436191
統計: A(350), B(138), C(435), D(974), E(0) #2436191
詳解 (共 6 筆)
#4985248
民法第487-1條第1項
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甲(受僱人)於打掃時,因丙之過失而遭砸傷,得向乙(僱用人)請求賠償。
民法第487-1條第2項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乙(僱用人)對於丙(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民法第189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丙(承攬人)在執行承攬事項時,不法侵害甲之權利,甲得對丙請求損害賠償。
除非乙(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上有過失,否則乙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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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1344
裝潢工是屬於承攬不適用於188
法律上稱承攬者
僱主稱定作人而非僱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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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8537
請問(C)有哪裡錯誤,不能適用188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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