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與乙依法結婚,兩人設定住所地於A地,常居於工作所在地B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甲乙之婚姻有得撤銷事由,於尚未撤銷前,甲乙均無須履行夫妻之同居義務
(B)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甲因A地住家漏水修繕而對丙負有債務,尚未清償時甲乙即依法離婚,於離婚後乙對於該尚未清償之債務仍負連帶清償責任
(C)若乙因甲之多次婚外性行為而搬至B地居住一個月,住於A地之甲向法院聲請乙履行同居義務時,乙不得以其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為抗辯
(D)甲乙履行同居義務之處所應以設於A地之住所為限,B地非履行同居義務之處所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 B(88), C(9), D(19), E(0) #3428592
統計: A(9), B(88), C(9), D(19), E(0) #3428592
詳解 (共 2 筆)
#7257956
正確選項為 (B) 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甲因A地住家漏水修繕而對丙負有債務,尚未清償時甲乙即依法離婚,於離婚後乙對於該尚未清償之債務仍負連帶清償責任。
ㅤㅤ
ㅤㅤ
解析
此題涉及台灣民法中關於夫妻義務、住所、以及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下債務清償的相關規定。
- 甲與乙:合法夫妻,住所A地,常居B地。
ㅤㅤ
相關法律依據(參考台灣民法)
- 民法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1002條: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定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 民法第1026條:夫或妻就其管理之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 民法第1027條:夫或妻就其管理之婚後財產,除家用所需外,應負擔其債務。
- 民法第1039條:夫妻離婚時,各自取回其財產。夫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應各自對其剩餘債務負清償責任,但夫妻共同生活所生之債務,離婚後仍負連帶清償責任。
ㅤㅤ
選項分析
(A) 若甲乙之婚姻有得撤銷事由,於尚未撤銷前,甲乙均無須履行夫妻之同居義務
- 錯誤。婚姻在未被合法撤銷前,法律上仍是有效存在的婚姻關係。因此,夫妻間的同居義務依然存在,除非有正當理由不能同居。
(B) 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甲因A地住家漏水修繕而對丙負有債務,尚未清償時甲乙即依法離婚,於離婚後乙對於該尚未清償之債務仍負連帶清償責任
- 正確。夫妻共同生活所生之債務(例如共同住處的必要修繕費用),屬於夫妻共同生活費用的一部分。依據民法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此類債務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由夫妻雙方連帶負責。即使離婚後,對於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共同債務,雙方仍負連帶清償責任。
(C) 若乙因甲之多次婚外性行為而搬至B地居住一個月,住於A地之甲向法院聲請乙履行同居義務時,乙不得以其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為抗辯
- 錯誤。甲有多次婚外性行為,嚴重破壞婚姻基礎,乙因此搬離是合理的反應。乙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可以此為抗辯,拒絕履行同居義務。有過失的一方(甲)請求無過失的一方(乙)履行同居義務,通常不被允許。
(D) 甲乙履行同居義務之處所應以設於A地之住所為限,B地非履行同居義務之處所
- 錯誤。夫妻住所是雙方協議決定的,A地為住所地。然而,夫妻實際居住地在B地(工作所在地),履行同居義務的地點應以雙方實際共同生活的地點或協議的地點為主。住所地僅是法律上的戶籍或主要聯絡地點,並不限於此處履行同居義務。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