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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26613 |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26613

年份:114年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13 甲與乙依法結婚,兩人設定住所地於A地,常居於工作所在地B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甲乙之婚姻有得撤銷事由,於尚未撤銷前,甲乙均無須履行夫妻之同居義務
(B)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甲因A地住家漏水修繕而對丙負有債務,尚未清償時甲乙即依法離婚,於離婚後乙對於該尚未清償之債務仍負連帶清償責任
(C)若乙因甲之多次婚外性行為而搬至B地居住一個月,住於A地之甲向法院聲請乙履行同居義務時,乙不得以其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為抗辯
(D)甲乙履行同居義務之處所應以設於A地之住所為限,B地非履行同居義務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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