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人民焚燒國旗以抗議政府施政,涉及何種基本權利之行使?
(A)一般行為自由
(B)言論自由
(C)宗教自由
(D)參政權
統計: A(1890), B(3218), C(26), D(273), E(0) #2823642
詳解 (共 7 筆)
放火燒國旗,屬象徵性言論亦屬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 (一) 意義: 人民表達各種想法與觀點,並不僅限於用聲音或文字為之,此等用行動來表現意見的方式,憲法學上稱為「象徵性言論(symbolicspeech)」,此等行為,則可稱為「表現行為(expressiveconduct)」,亦即把意見傳達給他人。 (二) 言論自由之保護: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該條已明確規定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且具有我國內國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2項亦規定「人人應有表達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或傳遞各種信息或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另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亦已明確揭櫫「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行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三) 象徵性言論之要件:
1.表意人主觀上想藉由這樣的肢體動作表達一定意念。 2.配合客觀環境,外人也能從這樣的肢體動作了解表意人所欲表達的想法。
出處:https://zoomlaw.pixnet.net/blog/post/65620813-%E8%B1%A1%E5%BE%B5%E6%80%A7%E8%A8%80%E8%AB%96%E8%88%87%E8%A8%80%E8%AB%96%E8%87%AA%E7%94%B1-%E5%AF%A6%E7%BF%92%E5%BE%8B%E5%B8%AB%E9%A6%AE%E9%88%BA%E6%9B%B8
(A)一般行為自由
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