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拖吊業者私下收受違規停車之民眾所交付新臺幣 300 元賄款,而放行不予拖吊,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拖吊業者為授權公務員,其行使公權力收賄,構成公務員收受賄賂罪
(B)拖吊業者為委託(受託)公務員,其行使公權力收賄,構成公務員收受賄賂罪
(C)拖吊業者並非公務員,不構成公務員收受賄賂罪
(D)拖吊業者為取締員警手足的延伸,為準公務員,其行使公權力收賄,構成公務員收受賄賂罪的 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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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1006), C(4555), D(907), E(0) #2052779
統計: A(198), B(1006), C(4555), D(907), E(0) #2052779
詳解 (共 5 筆)
#3834283
拖吊業者係行政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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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9100
行政助手(行政輔助人)
係指行政機關執行特定任務時,受行政機關委託予以協助,並按其指示完成工作之自然人 。
(1)行政助手可以依契約關係(如承攬、委任、租賃、僱傭等)而成立其是否有償、無償亦非所問。行政助手僅限於處理技術性、細節性的事務。
(2)行政助手並非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不代表行政機關,也非公務員法所稱之公務員權限並無移轉,且不具獨立的法律地位。
(3)行政助手並非基於個人的意思能力而作為只能依據行政機關的意思行動,聽從機關的指揮監督。就其性質而言,只是行政機關執行任務的工具。
(4)法律效果歸屬於行政機關:
由於行政助手僅是立於工具性的地位,在執行行政任務時亦無意思形成的空間。故行政助手的行為效果歸屬於該行政機關。其行為侵害人民權益,亦視為機關的行為,應以該機關為對象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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