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出租房屋給乙,租期至當年 12 月 31 日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縱未經甲同意,乙亦得將該屋全部轉租給第三人
(B)甲不得與乙為禁止轉租之約定
(C)乙經甲之同意將房屋轉租予丙,其租期至次年 6 月 30 日,甲得於次年 2 月 1 日請求丙返還
(D)乙經甲之同意將房屋轉租予丙,因丙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或滅失者,乙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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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 B(56), C(765), D(233), E(0) #1809142

詳解 (共 8 筆)

#2850530

民法第443條: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A)(B)

444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D)

 

 

至於(C)……

租賃之相關法條沒有明文,網路查了,也沒有相關實務,

以下是我自己的理解,如果有錯誤,或是有其他答案,麻煩摩友們指教了……

 

轉租之權源來自原本的租賃契約,所以轉租的租約不得逾越原租約,否則出租人應該可以不受逾期部分之拘束,因此應該可以對次承租人要求返還房屋。

只是這裡,我覺得好奇怪,出租人的請求權基礎會是什麼?

畢竟依照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691號判例,”……(因為)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並無直接租賃關係之可言,……(所以)出租人不得對次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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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5166
房子是我的,我答應你轉租第三人,但期限超過你原本租期,我有權利定新日期請他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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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8384

第 450 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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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6994
主要想討論C 選項  ABD  應該查查...
(共 16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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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0131
原本題目:13 甲出租房屋給乙,租期至當...
(共 40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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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2637

(A)縱未經甲同意,乙亦得將該屋全部轉租給第三人>>非經出租人承諾 不得轉租
(B)甲不得與乙為禁止轉租之約定>>非經出租人承諾 不得轉租
(C)乙經甲之同意將房屋轉租予丙,其租期至次年 6 月 30 日,甲得於次年 2 月 1 日請求丙返還
(D)乙經甲之同意將房屋轉租予丙,因丙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或滅失者,乙不負責任>>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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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8852

(D)乙經甲之同意將房屋轉租予丙,因丙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或滅失者,乙不負責任代號:80360頁次:4-3 

修改

(D)乙經甲之同意將房屋轉租予丙,因丙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或滅失者,乙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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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0285

(C)

丙透過占有連鎖對甲主張有權占有

在12/31時甲乙租期屆至,甲乙租賃關係消滅

縱乙丙間仍有租賃關係,不符占有連鎖的要件

對甲而言,丙仍屬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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