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大法官之任期為 8 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得連任一次
(B)大法官不受終身職之保障,故非憲法上所稱之法官
(C)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不受任何干涉
(D)大法官以具備法官任用資格為前提
統計: A(85), B(249), C(2852), D(155), E(0) #1871129
詳解 (共 4 筆)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A)
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92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4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78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法官法
第2條(法官之定義範圍)
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司法院大法官。 (B)
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三、各法院法官。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法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
本法所稱法院及院長,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其委員長。
本法所稱司法行政人員,指於司法院及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行政事項之人員。
司法院組織法
第4條 (D)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15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15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25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12年以上,講授法
官法第5條第4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8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
威著作者。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C) 實任法官轉任之大法官任期屆滿者,視同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不計 入機關所定員額,支領法官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俸給總額之 三分之二,並準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規定。 實任檢察官轉任之大法官任期屆滿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