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憲法第 22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於一般行為自由得決定是否揭露個人資料
(B)隱私權僅指資訊隱私權
(C)資訊隱私權保障個人得向政府請求資訊公開
(D)保障一般行為自由的法理是人格自由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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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1), B(110), C(346), D(1697), E(0) #3255884
統計: A(661), B(110), C(346), D(1697), E(0) #3255884
詳解 (共 7 筆)
#6301432
(D)參釋字689: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人民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自在一般行為自由保障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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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8968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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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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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於一般行為自由得決定是否揭露個人資料:錯誤。 決定是否揭露個人資料、受告知權、更正權等,屬於**「資訊隱私權」**的範疇,而非單純的「一般行為自由」。根據釋字第 603 條,資訊隱私權是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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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隱私權僅指資訊隱私權:錯誤。 隱私權的內涵非常廣泛,主要可分為兩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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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隱私權: 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受他人侵擾(例如:居家隱私、身體私密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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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隱私權: 保障個人對其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權(自主決定是否揭露、向誰揭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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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資訊隱私權保障個人得向政府請求資訊公開:錯誤。 這是一個常見的觀念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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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隱私權: 是為了「保護個人隱私」,防止資料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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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請求權: 則是基於「知的情利」,屬於言論自由(釋字第 729 條)或受益權的範疇,目的是監督政府行政透明,兩者的法理基礎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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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障一般行為自由的法理是人格自由發展:正確。 大法官在多號解釋中(如釋字第 689 條、第 711 條)明確指出,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有「一般行為自由」,其核心法理就是為了確保個人的人格能獲得健全、自由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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