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下列有關藥師懲戒之敘述,何者錯誤?
(A)藥師懲戒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但藥師執業人數合計未滿一百人之縣(市),得免 設藥師懲戒委員會
(B)藥師藉其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誇大不實,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而購買之虞者,應以停業為懲戒方 式
(C)法定懲戒方式共有5項,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D)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之懲戒事件,應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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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5), B(5686), C(803), D(300), E(0) #1943383

詳解 (共 4 筆)

#3324349

(A)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辦法 第2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

但藥師執業人數合計未滿一百人之縣(市),得免設藥師懲戒委員會,其藥師懲戒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藥師懲戒委員會辦理之
依藥事法所定之藥劑生,其執業人數計入前項之執業人數。
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

(B)(C)(D)藥師法 第21條

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藥師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
二、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三、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
四、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五、藉其藥事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而背書、影射產品具誇大不實之效能,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而購買之虞者。
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七、前六款以外之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藥師法 第21-1條

藥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藥師證書。
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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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0447

(B)“應”改為“得”,因為不只有停業這個懲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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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1026
(B)不只有停業這個懲戒的方法,其他方法...
(共 9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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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5067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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