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下列有關藥師懲戒之敘述,何者錯誤?
(A)藥師懲戒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但藥師執業人數合計未滿一百人之縣(市),得免
設藥師懲戒委員會
(B)藥師藉其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誇大不實,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而購買之虞者,應以停業為懲戒方
式
(C)法定懲戒方式共有5項,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D)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之懲戒事件,應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B)不只有停業這個懲戒的方法,其他方法...
未解鎖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