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據大法官解釋,關於刑法第 310 條、311 條規範之誹謗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能證明言論為真實者,均不罰
(B)證明經合理查證,縱所查得之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不罰
(C)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D)此為個人言論自由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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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6), B(63), C(15), D(71), E(0) #3307427
統計: A(196), B(63), C(15), D(71), E(0) #3307427
詳解 (共 3 筆)
#7258944
依據大法官解釋,關於刑法第 310 條、311 條規範之誹謗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能證明言論為真實者,均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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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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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表示,即使你能證明你說的話是「真的」,但如果你說的事情純屬他人的「私德」(例如某平民的私生活),且跟「公共利益」完全無關,法律為了保護個人隱私與名譽,依然會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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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選項 (A) 使用「均不罰」(全部都不罰)過於絕對,忽略了「涉及私德」的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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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310 條 1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B) 證明經合理查證,縱所查得之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不罰✔️
- 此即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09 號解釋(及近期112年憲判字第8號)的核心精神。
- 法律不要求發言者必須證明內容「百分之百真實」,只要發言者經過「合理查證」,且沒有「明知為假」或「重大輕率」的惡意,即便後來發現內容有誤,也不受處罰。
- 這是為了避免寒蟬效應,保障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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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根據《刑法》第 311 條第 3 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與公眾利益有關的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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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D) 此為個人言論自由之限制✔️
誹謗罪的立法目的確實是在保護他人名譽權,這構成了對個人言論自由的一種法定限制(但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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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1236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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