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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工員甄試_地政:A.民法概要#62689 | 科目:台糖◆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工員甄試_地政:A.民法概要#62689

年份:106年

科目:台糖◆民法概要

13.甲將 A 車出售於乙,但甲需繼續使用 A 車三個月,因此二人訂立租賃契約,使甲得繼續占有 A 車,而乙則取得 A 車所有權。此種讓與所有權之方式,在民法上稱為:
(A)簡易交付
(B)返還請求權讓與
(C)現實交付
(D)占有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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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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