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甲對乙有一百萬元債權,乙對甲有五十萬元債權,兩筆債權之清償期同時屆至。甲將其對乙之債權讓與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債權讓與之標的為債權,故屬於負擔行為
(B)債權具有相對性,故不得為讓與之標的
(C)甲得讓與其債權於丙,且乙不得對丙主張抵銷
(D)甲丙間之債權讓與,於乙獲得通知時,始對乙發生效力
(A)債權讓與之標的為債權,故屬於負擔行為
(B)債權具有相對性,故不得為讓與之標的
(C)甲得讓與其債權於丙,且乙不得對丙主張抵銷
(D)甲丙間之債權讓與,於乙獲得通知時,始對乙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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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38), C(119), D(443), E(0) #1615414
統計: A(56), B(38), C(119), D(443), E(0) #1615414
詳解 (共 4 筆)
#4798967
(A)債權讓與屬於準物權行為。
(B)債權得為讓與之標的
第 294 條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C)甲得讓與其債權於丙,且乙得對丙主張抵銷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
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
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D)甲丙間之債權讓與,於乙獲得通知時,始對乙發生效力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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