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甲為 A 地及其上之 B 屋所有人。甲將 A 地所有權讓與乙,將 B 屋所有權讓與丙,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得將 A 地與 B 屋之所有權讓與於不同之受讓人
(B)乙取得 A 地所有權後,得向丙請求拆除 B 屋
(C)乙與丙之間成立法定地上權關係,其地租應由當事人協議或由法院定之
(D)乙與丙之間,於房屋使用期限內,推定成立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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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36), C(229), D(374), E(0) #1615415
統計: A(21), B(36), C(229), D(374), E(0) #1615415
詳解 (共 4 筆)
#3462018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
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
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
,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
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
,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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