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甲乙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甲乙丙約定該土地於六年內不得分割,但該約定未經登記。甲將其應有部 分出售於丁並辦理移轉登記,丁知悉甲乙丙三人之不分割約定。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未經乙丙同意,不得讓與其應有部分於丁
(B)丁知悉甲乙丙三人間之不分割約定,故於取得甲之應有部分後,應受該約定拘束
(C)甲乙丙三人之不分割約定,未經登記,丁不受其拘束
(D)甲乙丙三人約定之不分割期限,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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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193), C(410), D(26), E(0) #161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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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2378
第 826-1 條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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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0857
1.不動產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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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2337
民法826-1條
I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II 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

III 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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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776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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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C) 考點:共有物不分割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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