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情境,哪一個不屬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修訂之性別教育平等法的涵蓋範圍?
(A)甲生喜歡乙生,下課時間將乙生攔在走廊壁咚,被乙生拒絕
(B)甲師和乙生相約,某日逛購物中心時,乙生被強迫幫對方自慰
(C)甲老師追求乙老師,被乙老師拒絕,心有不甘,仍每日傳訊息告白
(D)甲生愛慕乙師,甲生傳送自己的裸照給對方,造成對方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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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3), B(342), C(4844), D(119), E(0) #3127940
統計: A(913), B(342), C(4844), D(119), E(0) #3127940
詳解 (共 6 筆)
#6049539
校園性別事件: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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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2984
甲老師追求乙老師,被乙老師拒絕,心有不甘,仍每日傳訊息告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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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對師。性別工作平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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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9680
這題考查的是《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對「校園性別事件」的定義與適用對象。
在性平法中,校園性別事件的構成需要滿足特定的身分關係。根據法規精神,校園性別事件包含: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以及 112 年修法後更明確納入的「校園性行為違反專業倫理」。
讓我們拆解各個選項的對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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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生對生:甲生(學生)與乙生(學生)。✅ 屬於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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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師對生:甲師(教師)與乙生(學生)。✅ 屬於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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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生對師:甲生(學生)與乙師(教師)。✅ 屬於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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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師對師:甲老師(教師)與乙老師(教師)。❌ 不屬於性平法範圍。
? 為什麼 (C) 不屬於性平法?
性平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了保護學生,並確保校園學習環境的安全與平等。因此,性平法所規範的事件,至少其中一方必須是「學生」。
當事件雙方都是教職員工(師對師、師對職員等)時,雖然仍涉及性騷擾,但適用的法律會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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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保障職場(學校也是職場)中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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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處理一般社會情境下的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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