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訪問買賣之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時,應以下列何種方式為之?
(A) 書面通知
(B)當面告知
(C)電話通知
(D)託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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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4), B(86), C(64), D(1), E(0) #442418

詳解 (共 2 筆)

#1521172

19條法條已修正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 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
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
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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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52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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