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包裝液蛋產品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另行標示,其標示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保存條件
(B)「殺菌」或「未殺菌」字樣之品名
(C)其屬未殺菌者,並標示「本產品需使用於生產經充分加熱或其他足以達到有效殺菌 之食品」或等同意義之醒語
(D)前點標示之字體長度與寬度不得小於 0.15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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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8), C(36), D(279), E(0) #2347685

詳解 (共 3 筆)

#5428246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十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包裝液蛋產品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另行標示保存條件及含「殺菌」或 「未殺菌」字樣之品名;其屬未殺菌者,並標示「本產品須使用於生 產經充分加熱或其他足以達到有效殺菌之食品」或等同意義之醒語。  
三、前點標示之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其「殺菌」或「 未殺菌」之字體應與品名其他字體大小一致。  
四、散裝液蛋產品應標示第二點規定之內容,並標示原產地(國)及有效 日期,其得以標記(標籤)、卡片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黏貼、 懸掛、立(插)牌或其他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 前項以標記(標籤)標示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 分;採其他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其標示之「殺菌」或「未殺 菌」字體應與品名其他字體大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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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十九條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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