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得提起機關爭議訴訟,請求憲法法庭裁判?
(A)內政部與經濟部對於經濟移民應由何者擔任主管機關,所生之爭執
(B)考試院所屬之銓敘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關於某一公務員資格認定事項產生爭執
(C)臺中市政府與行政院,對於地方政府得否訂定更嚴格之空氣污染排放標準,產生爭議
(D)行政院與立法院,對於立法院審議條約時得否部分同意發生爭議,協商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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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68), C(339), D(847), E(0) #3516778
統計: A(91), B(68), C(339), D(847), E(0) #3516778
詳解 (共 5 筆)
#6932445
下列何者得提起機關爭議訴訟,請求憲法法庭裁判?
(A) 內政部與經濟部對於經濟移民應由何者擔任主管機關,所生之爭執❌
- 機關爭議訴訟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的條件,依憲法訴訟法第65條第1項規定,只有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爭議,經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內政部和經濟部雖然是中央部會,但它們都隸屬於「行政院」這一個憲法機關之下。它們之間的爭議屬於行政院內部的權限爭議,應由其上級長官,也就是行政院院長來協調或裁決,尚未達到憲法層級的機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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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65 條 I.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II.前項聲請,應於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日起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III.第一項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事實,聲請機關應釋明之。 |
(B) 考試院所屬之銓敘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關於某一公務員資格認定事項產生爭執❌
- 銓敘部和人事行政總處都只是憲法機關的「所屬機關」,並非憲法機關本身。
- 此爭議應先由其上級機關,也就是「考試院」和「行政院」出面協商。如果協商不成,也是由考試院與行政院作為主體來提起機關爭議訴訟,而不是由其下級的部會來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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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臺中市政府與行政院,對於地方政府得否訂定更嚴格之空氣污染排放標準,產生爭議❌
臺中市政府為地方政府,非國家最高機關,行政院為國家最高機關,雙方之爭議不屬機關爭議訴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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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院與立法院,對於立法院審議條約時得否部分同意發生爭議,協商未果✔️
這個選項完全符合機關爭議訴訟的所有要件:
- 當事人適格:「行政院」與「立法院」都是國家最高機關。
- 爭議內容:爭議涉及行政院的條約締結權與立法院的條約審議權,是典型的憲法職權劃分問題。
- 先行程序:題目中明確提到「協商未果」。
因此,此案得由行政院或立法院向憲法法庭提起機關爭議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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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65 條的規定,提起「機關爭議訴訟」必須符合特定的資格與程序。以下為各選項的口語化解釋:
- ❌ (A) 內政部與經濟部(權限爭執):
- 口語解釋:這兩個部會都屬於「行政院」內部的機關。依照「行政一體」原則,家裡的小孩吵架,應由家長(行政院)內部協調解決,不可以隨便告到憲法法庭去。
- 法律依據:機關爭議訴訟的主體必須是「國家最高機關」(如行政院、立法院等五院)。
- ❌ (B) 銓敘部與人事行政總處(資格認定爭執):
- 口語解釋:銓敘部隸屬於考試院,人事行政總處隸屬於行政院。雖然涉及兩院,但這兩者僅是「二級機關」或「部會」,並非憲法法庭受理機關爭議訴訟的對象。
- 法律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65 條規定,爭議必須發生在「國家最高機關」之間。
- ❌ (C) 臺中市政府與行政院(空氣污染標準爭議):
- 口語解釋:這是「地方」與「中央」的爭議。雖然這是一個法律糾紛,但它屬於「地方自治法規違憲審查」或行政訴訟的範疇,不屬於最高機關之間的權限鬥爭(機關爭議訴訟)。
- 補充:實務上,台中市政府曾針對生煤管制自治條例被行政院函告無效提起救濟,主要是透過行政訴訟或由地方機關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原釋字第 527 號意旨)。
- ✅ (D) 行政院與立法院(條約審議爭議):
- 口語解釋:這發生在兩大國家最高機關(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間,且針對的是憲法賦予的權限(條約審議)發生爭執,在雙方協商不成後,符合提起機關爭議訴訟的條件。
- 法律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65 條:「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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