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縣政府就縣議會之議決案,如明確表示拒絕執行且不提覆議時,縣議會於必要時得如何處理?
(A)報請行政院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B)報請監察院邀集縣政府及縣議會協商解決之
(C)報請內政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D)報請立法院邀集縣政府及縣議會協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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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14), C(1182), D(43), E(0) #2965996

詳解 (共 4 筆)

#5582210

地方制度法§38: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對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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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4600
(C) 報請內政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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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4914
第 38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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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5996

 

直轄市

縣市

鄉鎮市

協商

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縣市議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內政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鄉鎮市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窒礙難行

a~f、j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h、i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a~f、j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市政府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市議會覆議

h、i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市議會

a~f、j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鎮市公所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鄉鎮市民代表會覆議

h、i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鄉鎮市民代表會

覆議案

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應於7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3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

預算案之覆議案,如原決議失效,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原提案重行議決,並不得再為相同之決議,各該行政機關亦不得再提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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