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訴之撤回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原告於第一審法院為終局判決前撤回起訴後,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起訴
(B)原告於第二審撤回起訴後,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起訴
(C)為充分保障原告之處分權,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後,原告無須得被告之同意即可撤回訴訟
(D)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須經原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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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813), C(25), D(48), E(0) #1234636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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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原告於第一審法院為終局判決前撤回起訴後,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起訴(X;得再起訴。因未終局判決)
(B)原告於第二審撤回起訴後,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起訴(O;已終局判決[第一審])
(C)為充分保障原告之處分權,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後,原告無須得被告之同意即可撤回訴訟(X;須得同意)
(D)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須經原告之同意(X;無須原告同意)

民事訴訟法 第 263 條 (訴之撤回效力)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於本案經
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民事訴訟法 第 262 條 (訴訟撤回之要件及程序)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民事訴訟法 第 264 條 (反訴之撤回)
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不須得原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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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原告於第一審法院為終局判決前撤回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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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C)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者,應得其同意。

(D)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不須得原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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