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我國憲法規定,就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分配,「警察制度」屬於下列何者?
(A)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B)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事項
(C)省立法執行或交由縣執行之事項
(D)縣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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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1), B(2516), C(55), D(42), E(0) #132061

詳解 (共 1 筆)

#473842

 

憲法第 108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一○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一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一二  土地法。
一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一四  公用徵收。
一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一六  移民及墾殖。
一七  警察制度。--------------------------> 本題
一八  公共衛生。
一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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