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規定,何者正確?
(A) 學校對於提起申訴之特殊教育學生,應彈性輔導重新安置。
(B) 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時,應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然不得指派專人協助。
(C) 學校行政人員非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輔導申訴評議會之必然委員。
(D) 協助特殊教育學生在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方面爭議之申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 B(9), C(20), D(205), E(0) #3426842

詳解 (共 6 筆)

#6403179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
(共 104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6393687
第二條 各級學校對於提起申訴及在申訴案...
(共 6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2
#6380382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 二 條
各級學校對於提起申訴及再申訴案之學生,於評議決定前,應以彈性輔導
方式,安排其繼續留校就讀,並以書面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及義務。
第 三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及再申訴事宜,應依學生
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並得指派專人協助
第 四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爭
議之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輔導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鑑
安輔申評會)。
鑑安輔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
或指派相關單位主管擔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或幼兒園行政人員
四、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五、同級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
六、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七、具法律、心理、輔導、兒少保護或兒少權利等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至
    少二人。
前項第七款學者專家,應自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校
外專家學者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遴聘。
第二項鑑安輔申評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或幼兒園行政人員代表
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鑑安輔申評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任期內因故出缺時,補
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組織或團體出任者,應隨本職
進退。
3
0
#6385267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
(共 109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6391023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 二...
(共 59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7172255
這是一道關於特殊教育法規與學生權益救濟的...
(共 194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