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關於短期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A)僱傭關係所涉薪資之請求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會計師之報酬及其墊款請求權之行使,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醫師之診費、報酬及其墊款請求權之行使,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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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8), B(157), C(48), D(53), E(0) #2988114
統計: A(1038), B(157), C(48), D(53), E(0) #2988114
詳解 (共 4 筆)
#5675230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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