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司法院釋字第670號解釋,關於冤獄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冤獄賠償法於形式上為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
(B)人民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者,由於對自身之自由權利受到侵害亦可歸責,因此一律排除 冤獄賠償請求權,仍合乎比例原則要求
(C)冤獄賠償之本質,應屬以金錢予以填補之刑事補償
(D)當人民因國家實現其刑罰權而受有超越一般容忍程度之特別犧牲時,始有冤獄賠償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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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50), C(7), D(8), E(0) #366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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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7305338
B
這句話的意思是說:「如果你是因為自己故意亂搞(例如故意虛偽供述)或犯了大錯才被警察抓起來關,那你自己也有錯,所以國家完全不用賠錢給你,這樣做很合理。」
為什麼這句話不對?
雖然受害人「有錯」確實可以少賠一點,但如果規定「一律不賠(一律排除)」,那就太過分了。
雖然受害人「有錯」確實可以少賠一點,但如果規定「一律不賠(一律排除)」,那就太過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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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律概念(大法官解釋與判決)
- 違反比例原則: 早期法律確實規定,只要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國家就不賠(冤獄賠償法時期)。但司法院 釋字第 670 號解釋 指出,這種「一律排除」的規定違憲。
- 不能「一律」不賠: 大法官認為,雖然受害人自己有錯,但如果國家完全不補償,會讓受害人獨自承擔過重的損失。這違反了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自由的意旨,也不符合「比例原則」。
- 現行做法(刑事補償法):
- 現在改為:如果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法院會看情況「減少」賠償金額,而不是「完全不給」。
- 除非是極端特殊情況(例如為了頂替真兇而故意誤導偵查),才可能完全不補償,但絕對不是「一律排除」。
總結: 看到題目寫「一律排除」,通常在法科考試中都是錯誤選項,因為這太過極端且不符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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