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中央與地方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方自治團體處理自治事項所為之行政處分被中央撤銷後,於用盡審級救濟後,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B)地方於處理自治事項時,不受中央之監督
(C)中央不得將其權限委由地方行使
(D)地方議會為立法院之下級機關,故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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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4), B(72), C(17), D(304), E(0) #3516779
統計: A(964), B(72), C(17), D(304), E(0) #3516779
詳解 (共 4 筆)
#6932357
有關中央與地方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地方自治團體處理自治事項所為之行政處分被中央撤銷後,於用盡審級救濟後,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地方自治團體處理自治事項所為之行政處分被中央撤銷後,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這就是所謂的「地方自治保障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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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 I.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II.前項聲請,應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III.第一項案件,準用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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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地方於處理自治事項時,不受中央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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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並非完全不受中央監督。依據《憲法》及《地方制度法》規定,中央對地方的監督分為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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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事項:中央僅得為「適法性監督」,也就是監督地方政府的作為是否合法,不能干預其「合目的性」(即政策上好不好、適不適當)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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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辦事項(中央委託地方辦理的事項):中央得為「適法性」與「合目的性」的雙重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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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即使是處理自治事項,地方政府仍要接受中央的合法性監督。

(C) 中央不得將其權限委由地方行使❌
- 中央將其權限委託地方政府執行,是行政實務上非常普遍的作法,稱為「委辦」。
- 例如,辦理全國性的選舉、發放中央層級的社會福利補助等,法令上雖為中央權限,但實際執行者通常是地方政府。這就是所謂的「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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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地方議會為立法院之下級機關,故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 這句話的後段「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是正確的,但其推論的前提是錯誤的。
- 地方議會(如市議會、縣議會)是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負責制定地方的自治條例。立法院則是國家的立法機關,負責制定全國適用的法律。
- 兩者分屬不同層級的政府,彼此之間沒有上下隸屬或指揮監督關係。地方議會並非立法院的下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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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906
有關中央與地方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地方自治團體處理自治事項所為之行政處分被中央撤銷後,於用盡審級救濟後,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地方自治團體處理自治事項所為之行政處分被中央撤銷後,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這就是所謂的「地方自治保障聲請」。
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
I.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II.前項聲請,應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III.第一項案件,準用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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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地方於處理自治事項時,不受中央之監督❌
地方自治並非完全不受中央監督。依據《憲法》及《地方制度法》規定,中央對地方的監督分為兩種:
自治事項:中央僅得為「適法性監督」,也就是監督地方政府的作為是否合法,不能干預其「合目的性」(即政策上好不好、適不適當)的判斷。
委辦事項(中央委託地方辦理的事項):中央得為「適法性」與「合目的性」的雙重監督。
因此,即使是處理自治事項,地方政府仍要接受中央的合法性監督。
(C) 中央不得將其權限委由地方行使❌
中央將其權限委託地方政府執行,是行政實務上非常普遍的作法,稱為「委辦」。
例如,辦理全國性的選舉、發放中央層級的社會福利補助等,法令上雖為中央權限,但實際執行者通常是地方政府。這就是所謂的「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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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地方議會為立法院之下級機關,故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這句話的後段「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是正確的,但其推論的前提是錯誤的。
地方議會(如市議會、縣議會)是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負責制定地方的自治條例。立法院則是國家的立法機關,負責制定全國適用的法律。
兩者分屬不同層級的政府,彼此之間沒有上下隸屬或指揮監督關係。地方議會並非立法院的下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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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2375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A)。
這題主要測試你對「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以及「救濟途徑」的理解。以下是各選項的口語化解釋:
- ✅ (A) 正確解答:
- 口語解釋:當地方政府自己決定要做一件事(自治事項),結果中央政府跑來撤銷這個決定,這就產生了法律糾紛。地方政府不能直接跳過程序去告中央,必須先走完一般的行政法庭程序(審級救濟)。如果最後輸了,但覺得中央依據的法令違憲,這時候地方政府可以作為聲請人,請求憲法法庭判決。
- 法律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解釋 指出,地方自治團體對於中央的撤銷處分不服,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解決;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 也賦予了地方自治團體在行使職權時,認為適用的法規範違憲,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 (B) 地方自治不受中央監督(錯誤):
- 口語解釋:地方雖然有自治權,但不是完全「獨立」的。中央還是有監督權,只是權力大小有別:對於「自治事項」,中央只能管你「有沒有違法」(適法性監督);對於「委辦事項」,中央可以管你「做得好不好、對不對」(適法性與合目的性監督)。
- 法律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 規定,中央對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事項及委辦事項均有監督與撤銷權。
- ❌ (C) 中央不得將權限委由地方行使(錯誤):
- 口語解釋:中央當然可以把事情交給地方做,這在法律上叫做「委辦事項」。例如:辦理公職人員選舉就是中央委託地方執行的典型例子。
- 法律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 條 定義了「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受上級政府指揮監督,辦理上級政府交付之事項。
- ❌ (D) 地方議會是立法院的下級(錯誤):
- 口語解釋:這是一個很常出現的陷阱。立法院和地方議會是「各管各的」,沒有上下級關係。立法院管國家法律,議會管地方自治條例。憲法採取的是「均權制度」,不是垂直領導關係。
- 法律依據:根據 釋字第 498 號,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立之地位,地方行政機關公務員並無接受立法院質詢的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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