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以行使普通地上權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在乙已登記之 A 地上有 B 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已經取得普通地上權
(B)甲得請求登記為普通地上權人
(C)因乙之 A 地已辦理登記,故甲無法時效取得
(D)甲得直接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同意甲登記為普通地上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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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1420), C(410), D(45), E(0) #3349384
統計: A(133), B(1420), C(410), D(45), E(0) #3349384
詳解 (共 8 筆)
#6308812
(B) 甲得請求登記為普通地上權人
說明:
- 時效取得地上權: 民法第772條規定,地上權亦得因時效而取得。
- 時效取得要件: 需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土地達20年。
- 本題分析: 甲有在乙的A地上有B屋的事實,且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符合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
- 登記請求權: 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時效取得物權者,得請求登記。
選項解析:
- (A) 錯誤: 時效取得地上權,需經登記方生效力,故甲尚未取得地上權。
- (C) 錯誤: 土地已登記得否時效取得地上權,並非本題重點。
- (D) 錯誤: 甲得請求登記,並非直接起訴請求乙同意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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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3829
(A)必須完成登記,方取得普通地上權。
(B)甲取得「請求權」,
故得請求登記為普通地上權人。
(C)已辦理登記之不動產,仍得時效取得權利。
(D)需先請求方得起訴,
請求甲登記為普通地上權人。
第769條:
以「所有」之意思,
「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772條:
前五條之規定,
「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
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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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7052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1.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2. 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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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1194
民法769“未登記所有權”才可行使登記
此題針對為地上權
甲已使用普通地上權多年
此為”所有之意”
不需糾結於已登記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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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333
民§769: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771: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
民§772: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綜上,甲若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二十年,取得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的請求權。
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包含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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