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向乙借錢,將甲所有之某名畫交付給乙,並設定動產質權,以擔保乙之債權。此處所謂之「交付」,不得以下列何種方式為之?
(A)現實交付
(B)簡易交付
(C)占有改定
(D)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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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146), C(1406), D(263), E(0) #2436193
統計: A(119), B(146), C(1406), D(263), E(0) #2436193
詳解 (共 10 筆)
#4699828
第 761 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
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
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
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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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70 年台上字第 4771 號
裁判日期:民國 70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
,不生效力,此之所謂交付,非以現實交付為限,如依同條第一項但書及
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亦發生交付之效
力,此項規定於汽車物權之讓與,亦有適用。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
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動產物權之讓與 : 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 皆可。
動產質權之讓與 : 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 。
物權與質權交付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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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997
因爲出質人不得占有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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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4696
- (C) 占有改定:不得採行。根據《民法》第 885 條第 2 項規定:「質權之設定,不得以占有改定代替交付。」
- 原因:質權的本質是債權人必須實際占有質物,以達成「留置」的目的。如果允許「占有改定」,東西依然留在債務人(甲)手中,外人無法辨識該物已設定質權,且債權人(乙)也無法產生心理上的強制還款壓力。
- (A) 現實交付、(B) 簡易交付、(D) 指示交付:均可採行。
- 這些方式都能讓質物脫離出質人(甲)的占有,轉由質權人(乙)直接或間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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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8836
占有改定: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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