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地方行政機關之人事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直轄市政府置參事、技監、顧問、參議,由市長依法任免之
(B)人口在30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增置副市長2人,以簡任第9職等任用
(C)人口在125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秘書長1人,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D)人口在20萬人以上之市之區,得增置副秘書長1人,由市長依法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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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5), B(85), C(361), D(161), E(0) #2573265

詳解 (共 4 筆)

#4647739

(B)人口在30萬以上之縣轄市,得增置副市長2人,以簡任9職等任用

-> 地制57:置副市長1人,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10職等任用


(C)人口在125萬以上之縣(市),得增設副祕書長1人,由副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地制56:縣市本來就有只有一個秘書長。另外人口125萬以上得增設的是副縣(市)長1人,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D)人口在20萬以上之市之區,得增置副秘書長1人,由市長依法任免之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18: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1人、秘書1人,均由市長依法任用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13:直轄市之區設區公所,區長1人、主任秘書1人;人口在20萬以上之區,得置副區長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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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9530

(A)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10 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置副市長二人,襄助
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
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置副秘書長
二人、參事、技監、顧問、參議;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並
得增置副秘書長一人,均由市長依法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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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7708

 

直轄市

縣市

鄉鎮市

市(副)長

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置副市長2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

人口在250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1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14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縣(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

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

人口在125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鄉(鎮、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人口在30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1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10職等任用

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單位主管

秘書長1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13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1/2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12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鄉(鎮、市)公所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離職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12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就職

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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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人口在30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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