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現行憲法規定及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權力非屬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核心事項?
(A)審計權
(B)人事同意權
(C)營業許可權
(D)制訂規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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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41), B(904), C(1590), D(361), E(0) #3184823
統計: A(5641), B(904), C(1590), D(361), E(0) #3184823
詳解 (共 6 筆)
#6001680
釋字235
中華民國憲法採五權分立制度,審計權乃屬監察權之範圍,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此觀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十三款規定自明。隸屬於監察院之審計部於省 (市) 設審計處,並依審計法第五條辦理各該省(市)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與憲法並無牴觸。
審計法
第 34 條
第 34 條
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之各委員會,審議前項報告,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審核之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
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準用前列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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