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我國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範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後,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B)公營事業於本條例施行後移轉民營,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繼續留用,得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 休金規定或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C)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即不得自願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D)適用勞動基準法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仍非本條例之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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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30), C(31), D(15), E(0) #303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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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2738
勞工退休金條例 (A) 第 10 條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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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7 條
1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一、本國籍勞工。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四、前二款以外之外國人(D),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許可永久居留,且在臺灣地區工作者。

2  本國籍人員、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具下列身分之一,得自願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一、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二、自營作業者。
三、受委任工作者。
四、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C)

第 8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但於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公營事業於本條例施行後移轉民營,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繼續留用,得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或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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