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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78510 | 科目: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78510

年份:108年

科目: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

15 關於現行法正犯與共犯規定之說明及適用,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A)正犯與共犯之區分標準,法院實務上採主觀客觀擇一標準說,因而,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 實施構成要件行為之人,應成立正犯
(B)違犯重婚罪之重婚人與相婚人,因雙方具有事前之犯意聯絡及事中之行為分擔,應成立共同正 犯而適用刑法第 28 條規定
(C)陷害教唆,即被教唆人初無犯意,行為人為達陷害目的而唆使他人犯罪者,該教唆人因欠缺教 唆故意,並不成立教唆犯
(D)幫助他人犯罪,被幫助人僅至預備階段即為警所獲,按現行法就共犯所採之不法從屬(即限制 從屬)形式,該幫助人並不成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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