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銀行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積極清 理,如國外債權因外國政府變更外匯法令而無法如期清償者,應如何處理?
(A)由總經理逕行處理
(B)專案報經董(理)事會核准後辦理
(C)報由董事長處理
(D)專案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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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766), C(23), D(520), E(0) #2668880

詳解 (共 2 筆)

#5279286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9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依下列規定積極清理:

一、經評估債務人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繼續經營價值者,得酌予變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並按董(理)事會規定之授權額度標準,由有權者核准。

二、銀行應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積極清理,但經協議分期償還放款者,不在此限。

三、銀行如認為主、從債務人確無能力全部清償本金,得依董(理)事會規定之授權額度標準,斟酌實情,由有權者核准與債務人成立和解,再報常務董(理)事會備查。

四、國外債權因國外政府變更外匯法令而無法如期清償者,得專案報經常務董(理)事會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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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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