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區段徵收地價之補償可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區內如經農地重劃者,重劃區之抵價地面積為何?
(A)不得少於百分之三十五
(B)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C)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五
(D)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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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457), C(40), D(1), E(0) #912527

詳解 (共 2 筆)

#3723014
第 39 條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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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0179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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