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據現行《性侵害犯罪防制法》,學校人員應遵循哪些規定?
甲、學校負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維護性侵害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權益等相關事宜的權責
乙、學校實施的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性侵害危機處理和防範技巧等
丙、學校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得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於 72 小時內 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丁、被害人之導師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A)甲乙
(B)甲丙
(C)乙丁
(D)丙丁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440), B(265), C(398), D(59), E(0) #2739315
統計: A(5440), B(265), C(398), D(59), E(0) #2739315
詳解 (共 6 筆)
#5326977
丙:應於24小時內通報
丁:

61
0
#6028691
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ㅤㅤ
X 丁、被害人之導師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第 15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19
0
#7375974
依據《學生輔導法》,學校的人員身分與輔導層級有嚴格的劃分:
-
初級(發展性輔導):一般教師、導師。 負責第一線的觀察、陪伴、關懷與「通報」。
-
二級(介入性輔導):輔導教師(專任或兼任)。
-
三級(處遇性輔導):專業輔導人員(臨床/諮商心理師、社工師)。
在法律的字眼裡,「教師/導師」與「輔導人員」是完全不同的法定身分。
性侵害案件的偵查與審判過程,對被害人(特別是未成年學生)極易造成「二度創傷」。因此,法律明定的「陪同人員」(如: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必須是具備處理嚴重創傷、熟悉司法程序與心理防衛機制的「專業人員」(即上述的二、三級輔導人力)。
導師雖然通常是全校跟學生最親近、最信任的人,但依法並不具備這種特許的「專業輔導/心理衡鑑」資格。如果由導師陪同,在法庭或偵查庭上,導師的發言在證據力與專業背書上,無法等同於社工或心理師的專業意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