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條「裁處確定」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警察機關處分者,若未依法聲明異議,則處分自送達翌日起滿5日確定
(B)簡易庭對聲明異議案件所作之裁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後經5日確定
(C)簡易庭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案件所為之裁定,如未依法提起抗告,則自裁定書送達翌日起滿5日確定
(D)普通庭對抗告案件所作之裁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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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1370), C(131), D(226), E(0) #3407244
統計: A(89), B(1370), C(131), D(226), E(0) #3407244
詳解 (共 7 筆)
#6475207
裁處確定:
1.警察機關處分---->未聲明異議-->送達翌日起5日滿
----->聲明異議---->裁定宣示or送達
2.簡易庭裁定------>未抗告--->送達翌日起5日滿
------>抗告------>裁定宣示or送達
3.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案件------->書狀到達受理機關或原裁處機關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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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自己理解整理,勿鞭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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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3801
警察機關處分
未聲明異議:送達翌日起第5日滿
聲明異議 :裁定宣示 or 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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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庭裁定
未抗告:裁定送達翌日起第5日滿
抗 告:裁定宣示 or 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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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期間:第59條:抗告期間為5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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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抗告案件:書狀到達受理機關 或 原裁處機關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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