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甲駕車於公路競速,因不熟悉路況撞傷乙。本案移送地檢署後,檢察官以甲與乙皆同意由甲參 加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活動,並賠償乙二十萬元,對甲作成緩起訴處分,期間一年。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若檢察官未調閱路口監視器,確認甲撞傷乙,則緩起訴不合法
(B)若乙事後認為二十萬元賠償金太少,可以提起再議與自訴
(C)若甲認為乙有過失,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前,不得聲請撤銷原處分
(D)若甲於緩起訴期間拒絕參與宣傳活動,檢察官於期間屆滿前,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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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36), C(18), D(1372), E(0) #1589110

詳解 (共 7 筆)

#2789376
第253條之1(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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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4029
(B)刑訴法256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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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3815
第253-3條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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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8667
甲於緩起訴期間拒絕參與宣傳活動,檢察官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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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3381

第 253-2 條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第 253-3 條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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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4018
有沒有大大能對C選項解釋一下,不懂錯在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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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253-2及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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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46952
未解鎖
刑訴法 第256條 第1項 告訴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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