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機關因辦理採購,其對象屬於所謂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是
小額採購之認定原則,以租期不確定之財務採購,以幾年之租金認定之:
(A) 一年租金
(B) 二
年租金
(C) 三年租金
(D) 四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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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6), C(3), D(82), E(0) #1828784
統計: A(3), B(6), C(3), D(82), E(0) #1828784
詳解 (共 1 筆)
#2975124
細則第 6 條 (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
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
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
一、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二、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複數決標者,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
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
之。
三、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
金額計入。
四、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應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
五、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六、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四十八倍認定之。
七、依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者,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
金額認定之。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營運管理之委託,包括廠商興
建、營運金額者,亦同。
八、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
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
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
九、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所需
金額認定之。
十、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以該財物或
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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