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機關因辦理採購,其對象屬於所謂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是 小額採購之認定原則,以租期不確定之財務採購,以幾年之租金認定之:
(A) 一年租金
(B) 二 年租金
(C) 三年租金
(D) 四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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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6), C(3), D(82), E(0) #1828784

詳解 (共 1 筆)

#2975124

細則第 6 條 (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

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

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二、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複數決標者,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

    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

    之。

三、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

    金額計入。

四、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應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

五、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六、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四十八倍認定之。

七、依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者,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

    金額認定之。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營運管理之委託,包括廠商興

    建、營運金額者,亦同。

八、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

    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

    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

九、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所需

    金額認定之。

十、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以該財物或

    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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