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發行人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經董事長、經理人、法務主管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B)應由董事長及總經理二人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C)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簽名或蓋章確認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
(D)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發行人之董事長對於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
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推定過失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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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20), C(11), D(100), E(0) #1798737
統計: A(30), B(20), C(11), D(100), E(0) #1798737
詳解 (共 2 筆)
#4414748
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
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
第七章之規定。
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
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
第七章之規定。
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
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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