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之易刑處分?
(A)易以訓誡
(B)易科罰金
(C)易服社會勞動
(D)易命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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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55), C(52), D(1148), E(0) #3516780
統計: A(141), B(55), C(52), D(1148), E(0) #3516780
詳解 (共 4 筆)
#6766121
刑法第五章之二
易刑
易科罰金(刑41)
易服勞役(刑42)
易服社會勞動(刑42-1)
易以訓誡(刑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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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9111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之易刑處分?
(A) 易以訓誡✔️
據《刑法》第43條,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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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43 條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
(B) 易科罰金✔️
- 根據《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 這是最常見的易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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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41 條 1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B)。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2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C)。 |
(C) 易服社會勞動✔️
根據《刑法》第41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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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易命賠償❌
- 並非《刑法》所規定的易刑處分種類。
- 「賠償」屬於民事責任的範疇,是為了填補被害人因犯罪行為所受到的損害,其性質是回復損害,而非懲罰犯罪人。
- 雖然犯罪後的賠償行為,可能作為法院量刑時考量被告犯後態度的一個因素(例如作為緩刑的條件),但它本身並不是一種可以直接替代刑罰的「易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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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2376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
在刑法中,「易刑處分」的概念是:因為某些原因(例如刑期很短、沒錢繳罰金),為了給被告一個機會,法律允許用「另一種方式」來替代原本的刑罰。
以下是各選項的口語化解釋:
- ✅ (A) 易以訓誡(是易刑處分):
- 口語解釋:「用口頭告誡代替罰款」。這通常發生在罰金非常少、情節極輕微的情況下,法官認為沒必要收錢,直接當面唸一唸、警告一下(訓誡)就可以了。
- 法律依據:刑法第 43 條。
- ✅ (B) 易科罰金(是易刑處分):
- 口語解釋:「用錢換自由」。如果判刑 6 個月以下,且符合一定條件,可以按天數折算成錢(通常是一天 1000 元)繳給國庫,就不用去坐牢了。這是最常見的易刑處分。
- 法律依據: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
- ✅ (C) 易服社會勞動(是易刑處分):
- 口語解釋:「用做義工代替坐牢或罰金」。如果你被判短刑或罰金,但不想坐牢也沒錢繳罰金,可以申請去掃街、到養老院幫忙等(提供無酬勞動),以時數換取免受刑罰。
- 法律依據:刑法第 41 條第 2 項、第 42 條之 1。
- ❌ (D) 易命賠償(不是易刑處分):
- 口語解釋:「法律沒這名稱」。刑法裡沒有一種制度叫「易命賠償」。雖然刑事訴訟中有「和解賠償」或「附帶民事訴訟」,那是補償被害人的損失,並不是一種用來替代原本刑罰的「易刑處分」。
- 注意:不要跟「緩刑」的條件搞混,緩刑可以要求被告賠償被害人,但那屬於緩刑的負擔,不是「易刑處分」。
重點筆記:
刑法上的易刑處分主要有四種: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沒錢繳罰金去搬磚)、易以訓誡。
刑法上的易刑處分主要有四種: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沒錢繳罰金去搬磚)、易以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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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者最簡單的區別是:一個是「去社會做義工」,另一個是「去監獄裡做工」。
雖然都是因為「沒錢繳罰金」或「不想坐牢」產生的替代方案,但執行地點和性質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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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易服社會勞動(做義工換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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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易服勞役(進監獄折抵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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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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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
如果你想維持正常生活、繼續工作,選「社會勞動」;如果你真的完全沒錢、也無法配合社會勞動的時間,最後可能就會演變成進監獄「勞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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